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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牧防发〔2008〕8号
吉林省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2008年全省兽医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现将《2008年全省兽医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牧业 兽医 意见 通知
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吉林省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7日印发
2008年全省兽医工作安排意见
为有效贯彻落实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快推进全省兽医事业发展,全面提升动物卫生安全水平,现对2008年全省兽医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核心,依法防疫;以深入实施动物卫生安全工程为主线,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以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机制为动力,完善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以增强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强化兽医队伍和基层防疫网络建设为重点,完善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兽药行业监管能力及可追溯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兽医工作水平,实现“两会”和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目标,确保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指标
(一)免疫指标: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的免疫密度达到100%;狂犬病列入强制免疫项目,犬免疫密度达到100%;布病疫情发生和监测阳性区域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其它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口蹄疫、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70%;猪瘟、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80%。
(二)检疫监督指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率达到100%,检疫合格标记、出证、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含扑杀)率达到100%,规模饲养场(户)、屠宰厂(场、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率、合格发证率达到100%,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结案率在规定时限内达到100%。
(三)监测指标:省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要求,及时、有效开展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病原学监测,全省9个动物疫情监测站、10个边境动物疫情测报站和市、县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监测任务和指标,100%完成监测任务。
(四)疫情应急反应指标:省、市、县三级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施设备、交通通讯设备、防护用具等防疫物资的储备工作。储备的各项防控物资务必充足,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损坏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疫苗等应急物资,使物资始终保持在良好状态。加强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建设和管理,预备队人员组成科学合理,分工明确,信息畅通,全年至少进行1次技术培训或应急演练。
(五)疫病控制指标:确保不发生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能够及时扑灭,不扩散;布病要逐步达到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结核病、狂犬病逐步实施净化;马传贫达到消灭标准,其它动物主要疫病不出现暴发和流行。大牲畜、猪羊和禽的疫病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3%和5%以内。
(六)无疫区建设指标:完成《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省、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软硬件建设达到国家无疫区条件和标准,力争进入国家认证评估程序。
(七)兽药监管指标: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全年开展兽药市场整治活动2次以上;全省兽药GMP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兽药经营领域非GMP企业产品净化率达到100%;畜禽产品出口企业及规模饲养场按规定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和存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全年完成兽药生产、经营环节抽检样品600批次以上,完成激素类、抗生素类、磺胺类等兽药残留监控样品400批次以上。
(八)兽医队伍建设指标: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费保障全部到位,建立执业兽医队伍,探索官方兽医制度,加强兽医从业人员培训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兽医队伍整体素质。
(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指标: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市、县、乡三级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智能识读器、便携式打印机;外调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达到100%,机打检疫证明出证率达到70%以上;辖区内牲畜耳标佩戴率达到8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 强化动物重大疫病免疫。制定下发《2008年全省口蹄疫、禽流感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方案》,严格实施重大疫病强制免疫和其它疫病计划免疫措施,实行“双包双保”(包村、包户,保注射率,保免疫质量)责任制,做到“六不漏”(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针不漏苗)。口蹄疫、禽流感的免疫注射率必须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70%,并适时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根据抗体水平,强化二次免疫,确保畜禽始终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实行强制免疫,并纳入春秋防疫检查验收项目,免疫注射率达到100%。对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禽霍乱、羊四防等其它常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免疫密度要达到能控制疫病发生流行的程度。各地可根据疫病发生和流行实际,增加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病种,并完善好冷链系统建设,保证疫苗质量。同时要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全省在5月份和8月份分别组织“消毒月”活动,对畜禽圈舍和交易市场等进行彻底消毒,消灭传染源。
(二) 抓好人畜共患病控制净化。在继续做好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布病、结核、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重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一是根据布病发生流行情况,有针对性的采取区域防控措施:对疫情活跃的新老疫区、敏感区和高风险区等重点区域,要在全面检疫、监测的基础上,健康畜100%强制免疫,阳性畜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地区,根据检疫监测情况,有计划地开展布病免疫;对无疫情发生或有净化能力的地区,可停止布病免疫,实行严格检疫、监测、流通环节监控和牲畜调运准入制度,发现阳性病畜,及时扑杀处理,净化畜群。二是科学制定狂犬病和炭疽的免疫程序。对所有犬只都要进行狂犬病免疫,同时做好新生幼犬及未免犬的补注工作;雨季之前,对炭疽老疫区、江河流域等疫情易发区的牲畜,集中进行一次炭疽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三是加强对奶牛结核病的检疫和净化,检疫率要达到100%,检出的阳性牛100%进行扑杀处理;对布病、狂犬病、炭疽和猪链球菌病等阳性畜一律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彻底消灭传染源。
(三) 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测报网络体系建设,完善村级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定期通报制度和疫情报告系统,全面实行疫情报告网络化管理,省、市、县、乡、村五级疫情监测和报告网络处于有效运行状态。制定《2008年全省口蹄疫、禽流感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和全省9个动物疫情监测站、10个边境动物疫情测报站,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规定的任务和指标,扎实开展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布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切实做到监测病种齐全、采样范围科学合理、样品质量数量达标、监测方法符合标准、送样监测时限保证,及时提出预警信息和防控建议,全面提高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能力。加强边境地区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范,防止境外疫情传入。
(四) 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修订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省、市、县、乡四级建立健全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并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好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具等防疫物资储备工作,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和疫病控制能力。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及时扑灭。
(五) 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积极争取农业部投资立项和各级财政支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畜禽标识信息数据库,智能识读器、便携式打印机配置到基层,建立健全牲畜耳标、智能识读器和便携式打印机的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追溯体系有效运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动物防疫员、监督员、检疫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能熟练操作和规范使用,并认真做好牲畜耳标的申请、订购、签收、发放与领取工作;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规模饲养场(户)、养殖小区的登记备案工作,准确记录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规定的各种信息和内容,及时网上填报畜禽养殖场相关信息,按时完成动物防疫档案的印制换发工作;加强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确保畜禽及产品卫生安全,及时纠正和查处畜禽饲养、销售、运输、屠宰等环节违反标识使用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加强产地和屠宰检疫监管,认真做好标识和检疫证明的回收和销毁记录。
(六) 加强规模饲养场(户)、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点的防疫监督。严格规模饲养场(户)等重点场所的防疫条件审核,抓好对大型畜禽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管理,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到100%,防止规模场(户)发生疫情;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防疫管理,规范牲畜引种和调运,建立种畜、奶牛调运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对调运牲畜加大检疫监督力度,严禁未经审核审批和未实施检疫、免疫的牲畜出入我省;严格实施宰前、宰后检疫和消毒,加强屠宰场(点)的动物卫生监管力度,对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设施、检疫环境等不合格的屠宰场(点),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检疫,并协调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屠宰场(点)资格。
(七) 严格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各地要加强动物检疫员队伍素质建设,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出栏畜禽,无论用途和去向如何,必须到场到户实施检疫,产地检疫率要达到100%;进一步加强畜禽定点屠宰场(点)特别是大型屠宰加工企业的检疫监管,真正把检疫人员派驻到位,实施有效的官方检疫,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坚决打击私屠滥宰窝点,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实施检疫、只收费不检疫、不使用法定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 加大对畜禽及其产品的流通环节执法力度。加大对畜禽产品仓储、加工、运输等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积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储藏、加工和运输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规定,对病死畜禽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要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上市流通;抓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行和管理,严格查证验物和消毒,坚决控制病死畜禽、病害动物产品的流通,防止动物疫情跨区蔓延;建立健全节日期间值班制度,做好重要节日期间和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高峰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大专院校、畜禽加工场(点)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对畜禽贩运经纪人实行备案制管理,掌握进出我省的畜禽及其产品渠道,确保进出我省的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九) 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认证评估准备。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疫病控制标准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基本条件,完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做好认证评估的准备工作。示范区内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要达到规定的控制标准,全面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基本条件(区域要求,法制化、规范化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机构与队伍,其他保障条件等)要求,力争进入国家认证评估程序。
(十) 全面推行执业兽医制度。在2007年取得执业兽医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即将出台的《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吉林省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使其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2008年全面开展执业兽医认证工作,建立我省执业兽医队伍。进一步完善执业兽医认证工作程序,健全执业兽医管理档案,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定期培训计划,将执业兽医纳入全省兽医队伍进行规范化管理。
(十一)大力开展兽药市场集中整治活动。规范和整顿兽药经营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兽药产品。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兽药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和制度建设,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加强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坚决打击假劣兽药产品,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抗生素、抗病毒药物等禁用兽药和化合物行为。加强毒、麻、精、放类药品管理,严禁流入非法渠道。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管理。加大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执行批签发制度,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强化养殖环节用药管理,加大兽药残留监控力度。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规范兽医用药行为。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常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
(十二)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兽医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和地方财政投入,推进县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基础设施和标准化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工作,做好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新建和改建,逐步完善县乡两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全面提高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控制和扑灭能力。积极争取农业部加大对我省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的投资力度,力争全省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批、分期新建或改建。对已经批复先期建设的乡镇,各县市要全力组织好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配齐设备,培训人员,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四、主要措施
(一)继续签订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继续实行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市、县三级政府和牧业部门分别逐级签订《2008年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纵向到乡村,横向到单位和个人,层层落实责任,把各级政府、牧业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和防疫机构的责任落实到人,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支持力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动物防疫资金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已经全部承担了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病、猪瘟疫苗资金,还就重大动物疫病扑杀、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疫病监测、省境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行等方面提供了部分经费。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加大动物防疫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工作经费投入长效保障机制。
(三)搞好动物防疫工作评比和考核。按照《2008年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春防检查验收主要以采血进行免疫抗体监测为主;秋防结束后,省里将组织对全年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统一考核评比,科学评价各地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结果通报全省,以推动动物防疫工作深入开展。全省建立层级督查机制,按照责任书内容和要求,适时开展层级督查,省里将对免疫效果不好的县市进行重点督查和抽查。
(四)组织开展层级培训。一是加强乡村两级防疫员的培训,做好疫苗使用与保管、免疫注射与消毒、牲畜耳标佩戴、防疫档案登记与换发等基础性工作,确保畜禽的免疫质量。二是要加强各级信息报送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填报辖区内牲畜饲养场(户)的养殖信息,认真完成互联网上牲畜耳标的订购、审核、签收和发放工作;三是加大动物检疫、监督员的培训,规范检疫规程,严格执法程序,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四是开展兽药GMP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培训,严格兽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规程,提高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兽药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大力开展“诚信兽药生产企业”活动,积极推进兽药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和不良企业记录,引导兽药生产企业守法经营。要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动物保健品协会的作用,维护企业正当合法权益。
(六)建立兽医医政、药政工作评价机制。拟定2008年全省兽医工作评价标准,明确和细化先进的条件,作为衡量各市州、县(市、区)工作的重要指标和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七)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所属县(市、区)特点,在动物防疫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方面培养、树立1-2个县(市、区)的先进典型,在本地区推广实行,并认真做好相关经验的总结。典型经验突出的,省局将进一步总结,适时召开现场会,在全省范围进行推广,着力提升全省兽医工作整体水平。
(八)加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等技术规范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争取生产者的配合,营造良好的知法、守法氛围。
(发布人: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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