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  
 
 
 

                  吉牧防发〔2008〕11号

吉林省牧业管理局关于印发

2008年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牧业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切实做好我省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确保免疫质量,现将《2008年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牧业 防疫 免疫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牧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7日印发     

2008年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

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2008年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关键一年,为切实做好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确保免疫质量,实现全年无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目标,根据农业部《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和省局《2008年全省兽医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动物种类

1、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鹿、兔、犬等。

2、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

3、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观赏动物、特种经济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二)强制免疫病种

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省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五种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疫病发生和流行实际,自行确定免疫项目和免疫方案,适当增加免疫和强制免疫病种。

(三)免疫指标

1、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所有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100%,存栏家禽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对防疫条件好、进口国有要求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省局批准后,可以对家禽不免疫。

2、口蹄疫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根据农业部要求和疫情形势,对受威胁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均达到100%,存栏家畜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要达到70%以上。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对所有猪实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4、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5、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6、狂犬病

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7、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高风险区域的乡镇易感牲畜进行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等易感动物进行免疫。 

8、其它动物疫病

小反刍兽疫:根据农业部要求和疫情形势,对受威胁区所有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小鹅瘟:对雏鹅进行免疫。

兔病毒性出血症:对兔进行免疫。

犬瘟热:对犬(包括犬、貂、狐、貉等)进行免疫。

猪链球菌病、禽霍乱、猪肺疫、猪丹毒、仔猪副伤寒、羊痘、猪伪狂犬病、羊魏氏梭菌病等对本地危害较大的疫病,要全面进行免疫,其免疫密度要达到能控制疫病发生流行的程度。

二、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针。

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 ~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初免,也可使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②商品代肉鸡免疫

7 ~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③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 ~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④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 ~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 ~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第一次免疫后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⑤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⑥鹌鹑、鸽子等其它禽类免疫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⑦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它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1周龄内雏禽除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⑧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建立坚强的免疫隔离带。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对发生或检出禽流感变异毒株的地区及其毗邻县(市)的家禽,根据农业部要求和疫情形势,采用相应禽流感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加强免疫。

2、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其中,H5-H9二价灭活疫苗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二)口蹄疫

1、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①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 ~35日龄时进行初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的一半。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免疫剂量是成年牛的一半。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 ~6个月免疫一次。

②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③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畜,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

④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2、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3、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免疫程序

①商品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流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②种母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③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四)猪瘟

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猪:20日龄初免,6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 ~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和免疫方法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按说明书使用。

(五)新城疫

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 ~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免疫一次,对在禽流感免疫程序中要求使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地区的家禽,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进行免疫;间隔3 ~4周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强化免疫,17 ~18周龄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 ~10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首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散养户免疫

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鸡只可以不强化免疫。

4、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使用。

(六)狂犬病

1、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2、免疫方法

按疫苗说明书规定进行。城镇犬按养犬管理规定,必须用灭活疫苗免疫。

(七)炭疽、布鲁氏菌病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对高风险区域的乡镇易感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奶牛和种公牛以外的易感家畜,在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免疫。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疫病流行地区,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对猪等易感动物进行一次免疫。

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相关疫苗产品说明使用。

(八)其它动物疫病

禽霍乱、猪肺疫、猪丹毒、仔猪副伤寒、羊痘、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羊魏氏梭菌病等畜禽疫病,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疫病流行状况,制定免疫方案。具体免疫方法及剂量,按照相关疫苗产品说使用

三、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地应结合本地的免疫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免疫抗体检测,省局每年统一组织两次全省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和新城疫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免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Ⅰ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Ⅰ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为合格;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畜禽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为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为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四、几点要求

(一)免疫是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是避免和减少动物疫情发生的关键。为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免疫责任制,把免疫工作放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首位,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各市州、县(市、区)牧业局要加强对疫苗订购、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管,要根据规模饲养场()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使用计划,及时将疫苗发放到位。要下大力气组织好本地的免疫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订购疫苗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疫苗冷藏、运输设施建设,为基层防疫队伍提供必要的免疫用器材,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基层防疫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免疫接种时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2008年免疫工作总体安排是,在春秋集中免疫的基础上,坚持推行常年按程序免疫,6月份和秋防结束后分别集中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对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开展一次集中补免或强化免疫,以保证奥运会、残奥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各地要加强免疫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防疫档案,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耳标,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一旦发生疫情,做到疫情可追溯。

()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种猪配种前、仔猪断奶前必须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化免疫。

()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应的种畜禽免疫情况。

()各地可依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发布人:牧业局)
 
     
 
 
  发布时间:2008-03-13 16:39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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